天津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一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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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一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选举机构
第三章选区划分
第四章选民登记
第五章选民资格审查
第六章代表的名额和分配
第七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八章投票选举
第九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章附则【章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津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出席驻在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选举工作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大事,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以加强政权建设,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保证全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胜利进行
【章名】第二章选举机构第四条区、县、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分别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区、县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乡、镇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政府领导 区、县选举委员会指导乡、镇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第五条区、县选举委员会,一般由十五人至十九人组成,要有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各方面的代表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镇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九人至十三人组成,由其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六条选举委员会的任务是
1.贯彻执行《选举法》和《规定》以及本实施细则
2.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计划
3.宣传《选举法》、《地方组织法》、《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4.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5.进行选民登记,审查、确定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6.组织选民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并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7.按规定选举日期主持选举
8.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9.受理有关选民资格问题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并接受对选举中违法行为和破坏选举的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区、县选举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内设秘书、宣传、组织、选举事务、选民资格审查等组,分别负责有关选举的各项具体工作 乡、镇选举委员会可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 第八条选举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乡、镇和市区的街设立选举工作组,做为区、县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指导各选区的选举工作。乡、镇选举工作组,可由乡、镇选举委员会兼任。人数较多的企、事业单位(例如可划为两个以上选区),也可设立选举工作组 第九条选区设立选举领导小组,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
【章名】第三章选区划分第十条选区应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选区的划分要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代表联系选民;便于选民监督代表
第十一条选区的大小,按产生一至三名代表划分
第十二条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城镇居民,其人数能够划为一个选区的,可划为单一选区,人数不够划为一个选区的,可与邻近的单位划为联合选区,也可由单位与附近居民划为混合选区
第十三条驻在乡、镇而不属于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选区内可按生产、工作和居住状况划分若干选民小组,进行选举活动。选民小组长,由小组选民推选 【章名】第四章选民登记第十五条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凡应在本市参加选举的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要进行登记 年满十八周岁的计算时间,以选举日为准 第十六条选民登记要做到不重、不漏、不错,使有选举权利的人都能依法行使选举权利。具体规定如下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驻津单位)的干部职工,在所在单位登记
2.街道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农村村民在村民委员会的登记站登记
3.街道服务队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4.合同工、临时工可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5.退休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6.驻军所属单位的无军籍职工,参加部队选举;军人的家属,在居住地登记
7.借调市内的工作人员在原单位登记;借调外省、市的工作人员如不便回原单位选举的,也可在借调单位登记,但要通知原工作单位
8.离职休养人员在原单位或接受管理的单位登记;本市无接受管理单位的,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9.本市代培人员在原单位登记;外地在津代培人员也可在培训单位登记,但要通知其原工作单位
10.市内新搬迁户户口尚未转移的,仍在原户口所在地登记
11.选举期间外出的职工、干部,由工作单位登记,居民、村民由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登记
12.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劳改人员,以及被劳动教养、少年管教和收容人员,已达十八周岁的,由主管部门将上述人员的名单送经区、县选举委员会分转有关选区登记
13.长期居住在本市,但户口在外地或外地户口已注销,天津也没有户口的,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居住地登记
14.户口在津,本人长期在外地工作或居住的,以及临时来津人员(如探亲和住院等),本市不予登记
第十七条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在征得其监护人同意或取得医院证明后,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十八条各选区设立登记站,接受选民登记,也可由工作人员到选民中进行登记 登记时,要分别与单位职工编制名册或户口登记薄核对,做到准确无误
第十九条选民登记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于选举日前三十天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发给选民证,公布选举日期和地点
第二十条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应认真研究,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仍不服时,可向所在区、县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尽速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二十一条选民登记后,在本市范围内迁出迁入的,可在选民证后面注明 “迁往××区、县、乡、镇选举”,加盖选举委员会或者选举工作组公章,选举日的前五天为截止日期;迁往外省、市、自治区的,要在选民登记表上除名,收回选民证;在选举日前由外地迁入的,要予以补登,并发给选民证
第二十二条选民登记表和选民证等,按统一格式,由各区、县选举委员会印制 【章名】第五章选民资格审查
第二十三条凡经人民法院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四条因反革命案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第二十五条凡属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除第三项外,一般采取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原工作单位或原户口所在地选民代为投票,无亲属或其他选民可以委托的,在流动票箱投票
第二十六条凡须剥夺和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应报区、县选举委员会备案
【章名】第六章代表的名额和分配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确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1.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
2.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3.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二十八条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1.人口不足二十万的,选代表一百三十人
2.人口超过二十万不足四十万的,选代表一百三十一人至二百人
3.人口超过四十万不足五十六万的,选代表二百零一人至二百九十六人
4.人口超过五十六万的,选代表二百九十七人至三百三十六人
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1.人口不足一万的,选代表三十四人至三十七人
2.人口超过一万不足三万的,选代表三十八人至四十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