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在我国的构建
来源:杭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lshzxs.com/ 时间:2016-11-28 16:11:28
【 刑事证据】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美国,自产生以来,因其在保障人权和控制犯罪方面的贡献颇为显著,备受各国推崇。许多国家将其内化到本国法律当中。而中国现行法律中有关非法证据的规定几乎为空白,且缺乏可操作性。本文以刑事诉讼法为基础,论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起源、发展、排除方式、价值及如何将其纳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中。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价值分析;制度重构
一、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起源
在美国法律中,“非法证据”的英文是“evidenceillegallyobtained”,意为非法得即以不合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其中的“法”是指美国联邦宪法第四、第五、第六修正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以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四、第五、第六修正案所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诉讼中用于证明被告人有罪。19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审理威克斯诉美国案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的发展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和各州都有其各自的司法体系。一方面由威克斯案所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适用范围从联邦法院扩大到联邦和州的各级法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20世纪60年代命令美国的50个州吸收《权利法案》的大部分内容。1960年最高法院决定根据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禁止控方在联邦法庭上适用非法证据,不管是由联邦或者州的警察所取得。另一方面其内容也由非法搜查获得的证据扩大到以一切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米兰达诉亚利桑那案,创立了米兰达规则。此规则指出讯问人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明确告知对方:(1)你有权保持沉默。(2)如果你选择回答,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被用作对你不利的证据。(3)你有权在审讯时有律师在场。(4)如果你没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你指定律师。从此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时都必须由讯问人员告知米兰达警告,否则讯问人员所取证据不得在审判中采纳。这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适用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
(三)非法证据的排除方式
1.非法实物证据
在美国,非法实物证据主要指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规定取得的证据。它构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这些非法取得的证据主要发生在逮捕、搜查和扣押过程中,而逮捕、搜查和扣押必须有“可能成立的理由”,且这个“可能成立的理由”必须是在逮捕、搜查和扣押之前就已经成立。
2.非法言词证据
一般情况下非法言词证据主要指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所取得的被告人的陈述。和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所取得的实物证据一样,违反美国第五修正案所取得的非法言词证据也实行自动排除,对此法官同样不享有自由裁量权。
3.毒树之果
毒树之果是指以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为线索取得的其他证据或以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为线索而取得的其他证据。美国对毒树之果实行自动排除。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
美国对非法证据实行自动排除方式,法官不享有自由裁量权。指控被告犯罪的证据一经被确认为“非法”即被排除。在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妥协的产物,如果严格执行自动排除有违其建立的初衷,所以又设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善意的例外、私人搜查的例外、反驳被告人的例外。
美国之所以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为了限制警察违法行为的,而私人搜查显然不属警察行为所以不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世界各主要国家不同程度的采纳,并不是偶然现象。其固有价值为世人所认可、推崇。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其价值进行概括、总结,产生出不同的认识。但以下三个方面的价值为众多学者所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