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警察
来源:杭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lshzxs.com/
时间:2017-01-09 16:01:25
市政警察
澳门政府
法令6/95/M号
一月三十日
七月六日第65/85/M号法令核准了《市政警察
队规章》。
该规章开始生效至今约有九年,鉴于本地区在行政上之发展及对《澳门组织章程》之修改,以及鉴于经十二月二十六日第76/90/M号法令设立之内部保安系统,故有需要重新制定该规章。
基于此;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
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章性质、任务、活动范围及隶属
第一条
(性质)
市政警察
队(葡文缩写为PM)为一支军事化部队,且由根据《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葡文缩写为EMFSM)之规定,以定期委任之方式任命之治安警察厅(葡文缩写为CPSP)人员组成,其职位数目订定于本法规附件A。
第二条
(任务)
市政警察
队之任务为监察对市政条例、市政规章及有关市政利益之其它命令之遵守。
第三条
(活动范围)
市政警察
队在澳门市政厅管辖之范围内活动。
第四条
(隶属)
一、市政警察
队隶属总督。
二、总督得将市政警察
队之行动及行政指挥权授予市政厅厅长。
第二章
组织结构、权限
第五条
(组织结构)
一、市政警察
队设有:
A)指挥部;
B)行动组;
C)办事处。
二、市政警察
队之组织结构图及主管级别载于本法规之附件B,而该附件为本法规之组成部分。
第六条
(指挥部)
一、市政警察
队队长系由总督以批示任命之一名治安警察厅警司出任。
二、如治安警察厅警司不足或情况需要,得任命一名治安警察厅副警司为市政警察
队队长。
第七条
(行动组)
特别在流动小贩、卫生、清洁及与市政利益有关之其它事宜方面,行动组(葡文缩写为GO)有权限透过小组监察对有关市政条例及规章之遵守。
第八条
(办事处)
办事处由市政警察
队队长所指定之一名军事化人员领导,办事处之权限为:
A)接收、登记及发出往来书信,并组织档案;
B)编造轮值表。
第九条
(市政警察
队队长之权限)
一、市政警察
队队长负责履行赋予市政警察
队之任务或其它将由法律赋予之任务。
二、市政警察
队队长之权限特别为:
A)指导、统筹及监督行动与行政方面之活动;
B)促进训练及善用在职人员。
第十条
(指挥助理)
市政警察
队指挥助理由治安警察厅之一名副警司出任,其权限为辅助市政警察
队队长,并在其不在、出缺或遇法定障碍时代任之。
第三章
人员
第十一条
(适用制度)
《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适用于市政警察
队之人员。
第十二条
(《职务命令》之公布)
处分、嘉奖、表扬、行为等级、准许假、年假及缺勤,均公布于治安警察厅《职务命令》。
第十三条
(服务时间)
将以定期委任之方式任命于市政警察
队之人员,至少应已实际服务五年,且其模范行为等级应为一等或二等。
第十四条
(制服及标志)
市政警察
队军事化人员穿著治安警察厅制服且在左臂上配戴袖章,袖章以红绿色为底色,靠上印有白色"PM"字样,其下,印有白色相应中文译名。
第十五条
(报案书及实况笔录)
一、由市政警察
队之人员所编制之实况笔录及报案书,以及由该等人员拘留之人,应送交获法律赋予审理或展开有关程序之有权限当局。
二、为一切效力,市政警察
队之成员为执法人员,由该等成员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所编制之实况笔录,在法庭具可信性。
第十六条
(财政负担)
执行本法规所产生之财政负担,由分配予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司之拨款承担。
第十七条
(废止性规定)
废止七月六日第65/85/M号法令。
第十八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于公布翌日开始生效,并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产生效力。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五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韦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