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杭州刑事律师 > 律师文集 > 刑事辩护 >正文

蓄意谋杀未遂应该怎么处理?

来源:杭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lshzxs.com/ 时间:2021-12-14 15:12:51

  蓄意谋杀法律上定义为故意杀人,指的是经过预谋策划的故意杀人,是具有最恶劣主观意图的杀人。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方故意策划杀害被害人时,因犯罪方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杀害被害人,该行为属于故意杀人未遂。蓄意谋杀未遂应该怎么处理?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蓄意谋杀未遂怎么判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区分故意杀人既遂和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主观状态。

  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未遂),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内容为剥夺他人生命即杀人,杀人行为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没有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中止或者预备。

  二、蓄意谋杀未遂

  1、所谓故意杀人(未遂)罪,是指故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由于行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注意两点,一是有杀人的故意,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如果是能够将对方杀死而放弃,则是犯罪中止)。

  2、故意杀人未遂是指实施伤害行为时有故意杀人的意愿但是意外的没能把人杀死。故意伤害是指实施伤害行为时只有伤害的意愿并不想杀人。在办案过程中两方的判定主要看伤害的过程。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

  被告人周某在2020年6月份刑满释放后,因婚姻家庭问题与其前妻周某1多次发生纠纷。2020年7月23日凌晨4时许,周某欲取周某1女儿头发进行亲子鉴定,撬窗进入其前妻周某1与现任男友周某2居住的别墅。周某从别墅一楼厨房拿走两把菜刀,在行至二楼时被周某2发现,周某2持电警棍对周某进行电击,周某持菜刀对周某2的头面部、肩颈处等部位进行砍击后逃离现场。周某2因及时送医而得到救治。经鉴定,周某2失血性休克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体表多处创口遗留愈合瘢痕累计长度200厘米以上,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周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周某不服前述判决,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争议焦点主要是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认定。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周某主观上没有致周某2死亡的故意,客观上亦没有造成周某2死亡的后果。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从案件起因来看,周某因怀疑其与前妻周某1所育子女非其亲生及其与周某1之间的经济纠纷,对其前妻及其男友心怀不满,并多次扬言要杀了周某1,认为周某2是骗周某1 钱财的“小白脸”。周某案发前频繁到周某1住处滋事,案发当日离开朋友家时也对其借款、车辆等事宜进行了安排。第二,从行为人使用的犯罪工具来看,作案工具是周某从一楼厨房拿的两把菜刀,杀伤力较大、足以致命。第三,从砍击的部位及强度来看,周某对被害人周某2的头面部、肩颈处等要害部位砍击20多刀,颈部创口深入颈椎、体表创口累计长度200厘米以上。根据在案证据,被害人受伤极重,经抢救近50小时才侥幸脱离生命危险。第四,从犯罪行为有无节制及是否施救来看,被害人周某2被砍倒在地失去反抗能力后,周某仍持刀砍其头面部及肩颈处,犯罪行为毫无节制。周某事后逃离现场并无采取任何施救行为。第五,从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态度来看,周某作案后对其朋友表示“其把周某2砍死了,砍得很过瘾”,表现出了满足的心态,并表示其不愿意自首,扬言要杀了周某1。其归案后才被告知被害人并未死亡。综上,周某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持刀多次砍击他人要害部位的行为,周某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未遂。

  蓄意谋杀未遂可以参照故意杀人罪的刑罚去进行判刑,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您需要什么样的帮助?

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 15967181488

丁伟平

丁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