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阜新海州区法院原院长被判徇私枉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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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葫芦岛兴城市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决,一审判处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原院长郭海忠犯有徇私枉法罪,但免予刑事处分。
郭海忠,1956年生,1998年7月任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院长。2003年12月22日,被辽宁省政法委命名为辽宁拾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先进个人。
郭海忠案与王亚忱案有关。
王亚忱曾历任阜新市市长、市委书记、市人大主任,退休后任阜新市华隆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总监。因争夺阜新商贸城所有权与公司董事长高文华产生纠纷(见本报2005年5月18日《一个退休高官的生意经》),后王被判刑8年。
2005年4月1日,王晓刚(王亚忱之子,时任阜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队长)以偷卖华隆公司奔驰车为由将许宁抓捕。事后查明举报不属实。此后,王晓刚又举报许宁盗窃了一辆凌志轿车,公安调查这一举报也不属实。4月4日,王晓刚和王晓云(王亚忱之女,时任阜新市公安局副局长)起诉许宁“犯诬告陷害、诽谤罪”在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立案。4月8日,法院决定逮捕许宁。因管辖权问题,阜新中院指定细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2005年8月24日,细河区人民法院认定许宁犯诽谤罪。一审判决后原告突然撤诉。阜新中院二审裁定撤销细河区人民法院对许宁的有罪判决(见本报2006年2月25日报道《谁导演了这桩离奇的诬告陷害案》)。
从2005年4月1日被留置、刑拘、批捕,直到5月30日取保候审,许宁被关押了近两个月。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2月23日晚7时许,阜新市华隆房地产公司司机许宁在进入辽宁省政协会议委员驻地——沈阳某宾馆院内时,被警卫人员拦截,并查获了其携带的千余份检举信。
2005年4月4日,检举信中涉及的被检举人王晓云找到郭海忠,以许宁携带传单在政协委员驻地散发,诬告、诽谤其本人及他人为由,要求海州区人民法院立案追究许宁诬告、陷害及诽谤的刑事责任,同时授意郭海忠“尽快审查、把人控制妆。郭海忠为徇私情,按照被检举人的授意,立即指令该法院立案庭尽快立案,致使该院立案庭在没有进行立案审查的情况下,便将此案移交到刑事审判庭。
后被告人郭海忠又指令该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让副庭长承办此案,并“尽快审查”。2005年4月8日,郭海忠在明知被检举人自诉许宁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仍然按照被检举人的授意,以追究许宁刑事责任为目的,置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以及承办人等人认为的“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许宁行为构成犯罪”的意见于不顾,明确指令逮捕许宁,致使无任何犯罪事实的许宁被海州区人民法院枉法逮捕。
兴城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郭海忠身为国家司法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之受追诉的行为,已构成了徇私枉法罪。鉴于郭海忠的认罪态度较好,并表示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可以依法酌定从轻处罚。因此依据国家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海忠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分。
另据了解,辽宁省葫芦岛兴城市人民法院已于2007年12月11日开庭审理了王晓云涉嫌徇私枉法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