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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来源:杭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lshzxs.com/ 时间:2016-01-10 10:01:07

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全文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进和加强国有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为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安全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家绝对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实施,采取“因地制宜,自主管理,积极防范,保障安全”的方针第四条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任务是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消除治安灾害隐患,保护国有资产和职工人身安全,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第五条国有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企业其他负责人具体分管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第六条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二)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群众的法制观念和自觉维护本企业治安秩序的意识(三)制定和组织落实应由企业承担的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四)根据需要选配保卫人员,为治安保卫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五)落实防火、防盗抢、防爆炸、防破坏和防诈骗、防窃密等治安防范措施(六)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企业稳定(七)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在企业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并保护现场(八)调解、疏导企业内部纠纷,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发生在企业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九)帮助、教育本企业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十)协助公安机关监督、考察、教育本企业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依法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十一)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本企业的暂住人口和其他外来人口(十二)参与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十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保卫任务第七条国有企业可以根据需要,按照精干高效、运转灵活的原则设立保卫机构,或者选择其他适合本企业情况的保卫工作形式第八条国有企业保卫机构是企业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具体负责本企业各项保卫工作并配合公安机关打击侵害企业的刑事犯罪活动,维护企业治安秩序第九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志愿从事保卫工作,其中,重要岗位保卫人员须按公安机关制订的保卫人员上岗标准,经过培训,取得上岗合格证书,方可从事保卫工作。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从事保卫工作第十条国有企业保卫人员实行竞争选聘,择优录用。担任企业保卫机构负责人的,除具备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懂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保卫工作的专业知识,熟悉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保卫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及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一条国有企业保卫工作应以易发案和要害部位为重点,采取定时巡逻与固定目标守卫相结合的方式,要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巡逻。保卫管理人员要直接参与生产现场管理和防范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和技术标准,在要害部位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第十三条国有企业重要部门或者重要岗位,不得录用和接受有犯罪记录的人员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主要职责是(一)依法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检查企业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治安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指导企业消除治安安全隐患(三)监督、指导企业自行组建的保安机构的工作(四)指导协助企业培训保卫人员(五)指导企业制定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并组织必要的演练(六)适时向企业通报社会治安情况,督促企业有针对性地实施防范措施(七)总结和推广企业保卫工作先进经验(八)应当由公安机关履行的其他监督、指导职责第十五条对侵害企业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处,为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外部治安环境第十六条对执行本规定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忽视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有关责任人员,由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第十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合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以前制定的有关企业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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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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