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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取证的必要性

来源:杭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lshzxs.com/ 时间:2014-12-03 11:12:28

   核心内容:律师在进行取证的时候具有哪些特有的必要性呢?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根据不同的规定是怎么样进行分析的呢?下文将会结合不同国家的一些规定详细分析,对你有所帮助。

   (一)从权力制衡的角度认识律师的性质、任务和作用

   律师起源于司法活动。从古希腊雅典城邦国家的“雄辩家”和古罗马的“辩护士”的产生,到罗马帝国时期律师制度的确立,律师制度从一开始就是当时诉讼制度的一部份。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开创了民主制度的新纪元,资产阶级思想启蒙运动和大革命产生了两项重要成果:一是权利至上,权利制约权力;二是在国家权力的设置上实行分权制衡。在这两个方面,律师都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律师作为法律专家,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使公民及社会组织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包括公权力的侵害),以实现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与平衡。因此西方各国普遍把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作为律师的使命,律师在司法活动中享有广泛的、普通公民所不具有的权利,律师的社会地位与法官、检察官平等。因此,大陆法系国家把法官、检察官、律师并称为“司法三柱”。而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检察机关,无论起诉还是辩护都由律师进行,法官也是从律师中产生,所以,律师是司法圈的基本成员。总之,现代西方国家的律师,是司法体系中制衡司法公权力的一个独立的社会力量,律师所起的作用,是“分权制衡”理论在司法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律师以法律专家的身份,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获得相应报酬,在此意义上,律师业也是一种社会服务行业,具有商业属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法治化的进程,律师的这种商业属性得到了极大的拓展。但是,律师的商业属性从属于其政治属性,律师制度永远是司法制度的构成部份。律师就是其政治属性和商业属性的统一体。

   我国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时,将律师定性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属公职司法工作人员,虽然为律师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却忽视了律师的商业属性,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又制约了律师队伍的发展壮大。反之,我国1996年颁布实施的《律师法》却只将律师定性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是“代理性中介服务业”、“自由执业者”,只片面强调律师的商业属性,而严重淡化了律师的政治属性,导致目前律师执业环境不进倒退,律师调查取证权利无任何刚性保障。因而出现我国目前律师刑事辩护率逐年下降的完全违反立法初衷和本意的尴尬局面。

   (二)从控辩平衡角度认识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必要性

   当前世界上主要有两种刑事诉讼模式,一是大陆法系国家盛行的职权式诉讼模式;一是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抗辩式诉讼模式。前者较为强调检察官、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的职权作用,相对淡化被告方的诉讼职能;后者较为强调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的居中裁决地位,以此来保障控诉、辩护职能的均衡性,使公诉人和被告方在诉讼过程中的抗辩性增强,从而更好地发挥控、辩、审三大诉讼职能的作用,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所谓控辩平衡,是指在抗辩式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应当对等,以保障辩方有足够的防御能力来对抗控方的指控。控辩平衡已成为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国际标准,对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均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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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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