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罪怎么处罚?
来源:杭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lshzxs.com/ 时间:2022-06-01 09:06:28
滥伐林木罪包含砍伐自有林木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林木对生态环境的影晌。那么,滥伐林木罪怎么处罚?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滥伐林木罪是否是盗伐
1、滥伐林木罪不是盗伐。滥发林木是指无节制、无计划和不合理的采伐林木的行为。而盗伐林木是指违反国家森林法及其他森林保护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二、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关键区别是什么
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是危害我国森林及其他林木的两种最主要犯罪。这两种犯罪都严重地破坏我国的森林资源,都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在行为上都必须是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同时,在其他方面还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是作为《 刑法》规定的不同罪名,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本质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盗伐林木罪既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所有权,也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直接侵犯两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复杂客体;而滥伐林木罪主要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一般情况下,直接只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简单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对象不同。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普通树木,也可以是珍贵树木;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往往是普通树木,珍贵树木一般不能成为该罪的的犯罪对象。
(2)犯罪方式不同。盗伐林木罪的犯罪者往往采用秘密方式,在林木所有者或管理者不知道的情况下将林木非法占为己有,具有秘密性;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者往往本身就是林木所有者或管理者,他们在光天化日之下不需要作任何掩饰,可以公然地非法采伐林木,具有公开性。
(3)构成犯罪的数量要求不同。盗伐林木罪中所称的“数量较大”的起点是指2至5立方米或幼树100至200株;而滥伐林木罪中所称的“数量较大”的起点是指10至20立方米或幼树500至1000 株。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盗伐林木罪只能出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主观上希望通过实施盗伐林木行为,积极地追求发生占有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的犯罪结果,而且还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确定盗伐林木罪的必备条件;而滥伐林木罪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是构成该罪的必备要件。
4、犯罪主体不同。作为盗伐林木罪的主体,必须是林木所有者以外的自然人或单位;而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既可以是林木所有者、承包经营管理者,其他自然人或单位。
案例:
被告人阳谋,1953年4月10日出生,出生地福建省清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东华乡下戈村荷林4号。2003年4月2 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清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现在清流监狱七大队服刑。
清流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林诉(200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谋犯滥伐林木罪,于200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翊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阳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5月10日,被告人阳谋以3500元的价格向清流县东华乡下戈村买下该村集体所有的“坝山坑”山场使用权。同年8月左右,被告人阳谋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雇请他人在该山场砍伐阔叶树进行烧炭,到同年11月才停止。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砍伐的阔叶树为2252棵,计活立木材积377.6552立方米。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和宣读的证据有证人张俊根、易金海、易玉多、阳圣忠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询问(辨认)笔录、刑事照片、林业刑事案件技术鉴定书、木材检尺记录、林权转让及山场使用合同等书证,户籍证明和被告人的供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阳谋,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雇请他人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阳谋对起诉书指控其在“坝山坑”山场有雇请宁德人和本村村民易金海等人,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烧炭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解该“坝山坑”山场的林木,前期有人烧过木炭,且老百姓也有在那里砍柴,滥伐的林木的地径没有超过40公分且数量没有指控那么多,滥伐数量只有70、80 米。
被告人阳谋,1953年4月10日出生,出生地福建省清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东华乡下戈村荷林4号。2003年4月2 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清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现在清流监狱七大队服刑。
清流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林诉(200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谋犯滥伐林木罪,于200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翊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阳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5月10日,被告人阳谋以3500元的价格向清流县东华乡下戈村买下该村集体所有的“坝山坑”山场使用权。同年8月左右,被告人阳谋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雇请他人在该山场砍伐阔叶树进行烧炭,到同年11月才停止。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砍伐的阔叶树为2252棵,计活立木材积377.6552立方米。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和宣读的证据有证人张俊根、易金海、易玉多、阳圣忠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询问(辨认)笔录、刑事照片、林业刑事案件技术鉴定书、木材检尺记录、林权转让及山场使用合同等书证,户籍证明和被告人的供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阳谋,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雇请他人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阳谋对起诉书指控其在“坝山坑”山场有雇请宁德人和本村村民易金海等人,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烧炭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解该“坝山坑”山场的林木,前期有人烧过木炭,且老百姓也有在那里砍柴,滥伐的林木的地径没有超过40公分且数量没有指控那么多,滥伐数量只有70、80 米。
从上述可以知道。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