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师谈刑诉特点 总结七大热点法条问题
来源:杭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lshzxs.com/ 时间:2014-11-18 11:11:57
访谈实录
主持人: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腾讯嘉宾聊天室,今天我们请到了法律教育网的王静老师。
王 静: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司法考试已经到了现场确认阶段,考生的复习也到了最重要的关头,有网友问,08年的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有哪些特点?
王 静:考察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的特点,都要和这个法律部门本身的特点相结合。《刑事诉讼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来讲是程序法。程序法最注重对程序上基本理念的考察。《刑事诉讼法》强调程序正义,强调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同时强调程序上严格的权利保障机制,来实现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甚至被害人的权益保障。这种基本理念强化的学科特点,注定了司法考试注重对一些基本理念的考察。这是第一个方面的特点。
第二个方面,近年来《刑事诉讼法》的发展体现这样一种趋势,就是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相融合,在我国台湾地区以及西方的一些国家,他们的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不进行严格区分,统称为刑事法律学科,由此导致了整个学科的发展有一体化的趋势。近年来司法考试也走向这样一种趋势,即《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结合起来进行考察的趋势。在这一发展趋势之下,司法考试也呈现出两个特点。
第一个特点,基础理论的考察程度不断提高,对法条的考察也越来越细致。由于重基础理念和基础理论的考察,使司法考试中频频出现一些对刑事诉讼程序理念的考察,如程序正义、权利保障等,对这种理论问题考察程度的提高,并不代表对法条不再进行考察了,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具体规定,仍然是我们刑诉法的核心内容。我们历年的司法考试还是要对重点法条进行严格考察,只是在考察的同时融入了《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基本理念,由此做到全面考察,达到最佳的考察效果。
第二个特点,对重点法条考察的重复率比较高。这是由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机制比较全面和完善。主要有这样几个重要考点重复率比较高。首先,就是关于侦查权和检察权的分工问题。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行使侦查权,公安机关是最主要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有部分的侦查权,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国家安全机关也在行使不同程度的侦查权。检察机关的检察权包括公诉权和检察监督权,都由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另外,就是关于审判公开原则。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也应该不公开审理;已满14岁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也应该不公开审理。这些不公开审理的法律规定在历年司法考试中都有所考察。还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法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形,回避申请和决定权的问题。三机关里面的工作人员和负责人,他们的回避应该由谁决定,《刑事诉讼法》都给予了明确规定。还有就是《律师法》,今年正式实施,律师在不同诉讼阶段的权利和义务,越来越成为考试的重点。强制措施当中的拘留、逮捕、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问题,《刑事诉讼法》也有明确的规定。与此相应的还有不起诉的决定问题,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这三种不起诉分别适合于什么样的情形,做出不起诉决定以后有哪些救济途径,这也是历次司法考试经常关注的问题。还有自诉案件的范围以及简易程序的适用问题,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审判期限是20天。另外就是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哪些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赔偿义务主体有哪些,这也是近年来伴随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激增产生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二审当中的全面审查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一旦启动上诉和抗诉程序,二审法院就要进行全面审查,不管上诉和抗诉的内容是否全面。另外就是死刑复核程序问题,死刑复核程序收归最高院,如何进行,审判过程当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最高院和最高检都下发了关于二审开庭审理的司法解释,与死刑复核程序配套执行。
以上我跟大家简单介绍了一下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的考试特点,以及历年司法考试中的一些常考点。
主持人:每年司法考试都会涉及一些新的问题,考试大纲也会有相应的变动,08年的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试大纲主要有哪些变动呢?
王 静:每年司法考试大纲的变化都是考试的重点,不只是《刑事诉讼法》,任何一个学科,只要是司法考试的大纲发生了变动,考题都会有所涉及。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今年的大纲变化不是很大,增加了2个新考点,删除了28个考点,有36处考点变动。最需要引起我们关注的是这两个新增的考点。在法律教育网上可以找到新旧大纲变化对比,大家可以结合这个对比更深刻地理解一下大纲到底有哪些变化。今年《刑事诉讼法》的新增考点,第一个就是在第一章第四节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范畴里增加了刑事诉讼法主体和刑事诉讼阶段。在这里我们要注意把握刑事诉讼主体的构成,从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执行,几个刑事诉讼阶段理念上的划分。这是两个新增的考点。
另外大家还要了解一下删除的考点,有这么几个删除考点需要大家引起注意,以免我们在复习过程中做无用功。第二章的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里删除了第五节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相互关系。另外就是将第二十一章第三节的刑事司法协助里下属的两个考点进行了删除,一个是刑事司法协助的基本含义,还有一个是刑事司法协助的主要内容。第四章的管辖里面,一个是第二节审判管辖里,删除了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另外就是第三节管辖变通当中删除了优先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把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移到了第二节审判管辖里面。第七章的刑事证据里面,删除了西方国家证明标准的比较问题。其他考点的删除多是一些概念、意义,就不给大家进行提示了。
考点变动部分需要给大家做一下介绍,第十二章的侦查问题,其中第二节侦查行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意义和程序问题,变更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还有就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手续和保密权。新的《律师法》的出台赋予了律师更广泛的权利,包括会见权,以及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各方面辩护权的扩大。强化了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过程中的手续和保密权的问题。《律师法》明文规定,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过程当中不被监听。
08年大纲中,《刑事诉讼法》强调了司法文书的写作问题,需要引起大家的注意。
主持人:还剩80天左右的时间,考生应该注意哪些热点问题和重点的法条呢?
王 静:关于这个问题,我在法律教育网讲法条串讲班的时候给大家总结了热点问题的相关法条。接下来我就把2008年比较热点的问题结合重点法条给大家做一个介绍。
第一个需要强调的考点就是刑事诉讼主体的问题,刑事诉讼的主体无非就是国家专门机关以及刑事诉讼的参与人。要特别跟大家强调的是,刑事诉讼参与人里面,对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一个怎样的具体规定。关于这个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大家会发现,如果我们想要准确界定刑事诉讼当中的主体,我们就要把《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了解清楚。
第二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就是关于证人主体资格和地位问题。我们现在刑事诉讼当中证人出庭难,针对这个问题,如何保护证人的权利,证人在诉讼当中是什么样的地位,怎样对证人进行权利保障和法律规制等,关于证人的一些明确规定都成为我们考试的重点,我给大家准备了一道关于证人方面的例题,帮助大家正确理解证人到底是什么样的地位。
例:下面关于证人资格、证人证言的论述中,正确的是( )。
A.某经验老道的私人侦探对本案的案情进行的分析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证言使用
B.证人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的,要求侦查机关为其保密的,侦查机关认为公开证人姓名并不会对证人带来任何不利影响的,可以公开
C.证人在作证过程中,由于记忆发生偏差,导致被告人被无辜追究刑事责任,则证人应当承担伪证的刑事责任
D.匿名举报、揭发的材料,即使被查证属实,也不能作为证人证言使用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