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证明的阶段性标准
来源:杭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lshzxs.com/ 时间:2014-10-29 11:10:28
【 刑事证据审查】摘 要: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刑事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等证明对象的证明所须达到的要求,即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主要是控方)提出证据进行证明应达到何种程度方能确认证明对象的真实可信,从而完成其举证责任。刑事诉讼法中无\"证明标准\"的概念,对于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证明标准亦不明确,给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收集证据、证据采信和定罪量刑等带来了一些影响。本文就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这一问题进行简要论述。
关题词: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一、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1、刑事诉讼证明
证据法或者诉讼领域中的证明称为诉讼证明,指诉讼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刑事诉讼证明,指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包括司法机关、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将所掌握的证据和事实与证明对象即法律规定司法机关为了正确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必须查明的事实有机地联系起来,从而确定案件的事实结论和法律结论。刑事诉讼的证明是联接证据事实与证明对象的纽带,是诉讼活动的本质部分。
刑事诉讼证明具有法定性,必须按照法定的范围、程序和标准进行,表现在:证明主体、证明对象、证明标准、证明的主要程序、证明的方法和手段、证明的效果等由法律规定。
2、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证据法学的基本概念,指诉讼中对证明对象等待证事项的证明所须达到的程度,即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提出证据进行何种程度的证明才能确认待证事实的真实可信,从而解除其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诉讼主体搜集、提供、审查、认定有关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事实加以证实的程度。案件的证据状况达到证明标准、司法机关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和定罪量刑;达不到证明标准,就要终止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贯穿于刑事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定罪量刑)各个环节,是衡量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是否达到证明要求的基本准则,是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必须遵守的关于认定案件\"事实清楚\"的证据规则,是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反复适用的客观观象。
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阶段性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阶段性是指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其证明对象与证据之间相适应的特征。针对不同阶段的证明对象,司法人员在认定证据时可以适用不同阶段的证明标准,从而既提高诉讼效率,又不至于放纵犯罪。
从证据法的发展历史上看,在古代神示证据制度中,存在着因不同案件性质和不同案件内容而导致证明标准不同的情形。在西方国家,对证明标准的阶段性有着成熟的理论和方法,在刑事案件中因为案件涉及的内容不同而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指出:刑事案件中的控拆人必须证明毫无合理程度的怀疑,但是这项标准的内部可能有不同程度的证明。
笔者认为,刑事证明标准的阶段性是证明对象的客观要求。证明标准应当服从和服务于证明对象的性质、范围和内容。由于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其证明对象的性质、范围和内容是多层次、有差别的,所以,多层次、有差别的刑事证明对象必然要求刑事证明标准具有必要的阶段性与之相适应。为进一步体现证据法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我国刑事证据法理论和实践上,应当建立刑事证明标准的阶段性理论和制度。
三、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和执行。对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由于其具有不同的特点和目标追求,其要求必然存在差别,当然应当有不同的证明标准。
(一)、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证明标准 1、立案: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根据上述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二是法律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