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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

来源:杭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lshzxs.com/ 时间:2014-12-03 11:12:28

   

      【 刑事证据】【摘要】 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与全国性刑事证据立法相对应,我国各地广泛开展了制定和实施刑事证据规则的试点,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又存在广泛的问题,其产生的动因主要是防止冤假错案,保持司法公正和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今后我国应该走全国统一刑事证据规则的道路。【关键词】地方性证据规则;刑事证据规则;证据立法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 [美]霍姆斯 当前我国学界关于证据立法的呼声非常强烈,大批学者们在如火如荼地讨论我国证据立法的模式问题,论证是单独立法还是通过修改诉讼法的途径进行完善,例如中国人民大学江伟教授等就曾提出过“统一证据法”(草案)。 许多诉讼法学者结合英美证据法的规定,提出了许多“英美式的”、“先进的”立法修改建议。然而,“理论是灰色的,实践之树常青”,我国各地已经广泛开展了制定证据规则尤其是刑事证据规则的试点,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实施,学术界对这些实践中鲜活的事实倘不关注,那么今后任何的立法建言可能是有局限的。因此,本文拟从我国各地现有的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入手,实证考查和探讨地方性证据规则存在的问题和制度动因,反思现有刑事证据规则的实践效应,提出改革的思路。 一、我国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的现状 由于证据制度的特殊性,最近全国各地的司法机关在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逐步认识到刑事证据立法的重要性,纷纷制定了当地的刑事证据规则。从笔者收集的资料来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刑事审判证据和定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国家安全厅、湖北省司法厅制定了《关于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等等,另外许多地方还开展了庭前刑事证据开示的试点。笔者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地级市的司法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制定的刑事证据规则,称之为“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这或许是笔者的一个创造,以此区别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中央国家机关发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重点考查刑事证据制度的地方特色。尽管这些各地关于证据的规定还不能称为“立法”,甚或也不能称为“司法解释”, 但是对于各地的司法实践却有着实际的约束力和指导意义,当地的司法人员和律师都必须遵循。 对于我国各地制定的刑事证据规则,可以汇总如下: 表一:我国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现状 制定时间 生效时间 制定单位 名称 1999年8月27日 1999年12月31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 《关于刑事诉讼证据方面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2000年9月27日 2000年9月27日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建德市司法局 《关于公诉人与辩护律师庭前证据材料开示的若干规定》 2001年8月6日 2001年10月1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 2002年7月11日 2002年7月11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证据规定的操作规范》 2003年7月13日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与北京市律师协会会签 《证据开示规则》 2003年8月28日 2003年8月28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刑事审判证据和定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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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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