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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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12-22 16:12:54
天津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二次修正)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三章选区划分第四章选民登记第五章选民资格审查第六章代表的名额和分配第七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八章投票选举第九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章附则【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津部队出席驻在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产生
第四条选举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区、县、乡、民族乡、镇划分为若干选区。选区是进行选举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五条选举工作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大事,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防止发生任何破坏和妨害选举的行为,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章名】第二章选举机构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直接选举工作办公室
区、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分别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区、县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受区、县选举委员会领导
第七条区、县选举委员会,由十五人至十九人组成,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各方面的代表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九人至十三人组成,由其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八条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宣传并贯彻执行《选举法》、《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2、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计划
3、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4、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5、组织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审查、确定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6、组织选民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并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7、按规定的选举日期主持选举
8、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9、受理有关选民资格问题的申诉,接受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九条区、县选举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内设秘书、宣传、组织、选举事务、选民资格审查等组,分别负责有关选举的各项具体工作
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可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
第十条选举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乡、民族乡、镇和市区的街设立选举工作组,作为区、县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组织、安排各选区的选举工作。乡、民族乡、镇选举工作组,可以由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兼任。选民较多应划分为两个以上选区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设立选举工作组。各单位都要有人负责选举工作
第十一条选区设立选举领导小组,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
【章名】第三章选区划分第十二条选区的划分,要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代表联系选民,便于选民监督代表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区的大小,按产生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第十三条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居民村民组织,其各自人数能够划为一个选区的,可划为单一选区;不够划为一个选区的,可与邻近的单位划为联合选区,也可由单位与附近居民、村民划为混合选区
第十四条选区内可按生产、工作和居住状况划分若干选民小组。选民小组长,由本小组选民推选
第十五条驻在乡、民族乡、镇而不属于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只参加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章名】第四章选民登记第十六条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凡应在本市参加选举的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上届选举中已经登记的,可以直接列入选民名单,但登记后迁出本选区或者死亡以及在本届选举时仍未恢复政治权利和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应当除名
年满十八周岁的计算时间,以选举日为准
第十七条凡上届选民登记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迁入本选区有选举权利的以及本届选举前恢复政治权利的公民,依照下列规定予以登记
1、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和外地驻津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所在单位登记
2、城镇居民、农村村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3、街道服务队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4、临时工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5、退休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6、驻军所属单位的无军籍职工参加部队选举;军人的家属,在居住地登记
7、借调市内的工作人员在原单位登记;借调外地的工作人员不便回原单位选举的
可在借调单位登记,但要通知其原工作单位
8、离职休养人员在原单位或者接受管理的单位登记,本市无接受管理单位的,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9、本市代培人员在原单位登记;外地在津代培人员可在培训单位登记,但要通知其原工作单位
10、市内新搬迁户户口尚未转移的,在原户口所在地登记
11、选举期间外出的职工、干部由工作单位登记,居民、村民由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登记
12、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本市的,可以在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区登记,并参加选举
13、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劳改人员,以及被劳动教养、少年管教和收容人员,已满十八周岁的,由主管部门将上述人员的名单送经区、县选举委员会分转有关选区登记
14、在本市尚无户口但实际上已在本市工作、居住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
第十八条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在征得其监护人同意或者取得医院证明后,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十九条选区设立登记站,接受选民登记,也可以由工作人员到选民中进行登记
登记时,要分别与单位职工编制名册或者户口登记薄核对,做到准确无误
第二十条选民登记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于选举日的三十日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发给选民证,公布选举日期和地点
第二十一条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举委员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二十二条选民登记后,在本市范围内迁出迁入的,可在选民证后面注明
“迁往××区、县、乡、民族乡、镇选举”,加盖选举委员会或者选举工作组公章,选举日的前五日为截止日期;迁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要在选民登记表上除名,收回选民证
在选举日前由外地迁入的,要予以补登,并发给选民证
第二十三条选民登记表和选民证等,由区、县选举委员会按统一格式印制
【章名】第五章选民资格审查第二十四条凡经人民法院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五条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经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报区、县选举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除第三项外,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原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的选民代为投票
【章名】第六章代表的名额和分配第二十七条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
2、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3、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多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4、民族乡中少数民族代表名额的分配,按照《选举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1986年8月27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所确定的数额执行,并在1986年人口的基数上,每增加或者减少五万人口
相应增加或者减少一名代表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1986年11月6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所确定的数额执行,并在1986年人口的基数上,每增加或者减少0.8万人口,相应增加或者减少一名代表
第二十九条区、县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和市属单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区、县所属单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三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津部队和人民武装警察天津总队出席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所在区、县选举委员会根据其建制或者人数与